行政權

台灣環境運動的法律動員:從三件環境相關判決談起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指出,台灣環境運動有從街頭走向法院的趨勢,但想要透過司法訴訟來促使社會變遷,則存在著侷限性。在社會運動制度化下,因環境評估的正當性危機、社會運動動員能力弱化,與確立司法獨立之下,環境運動的戰線從決戰環評拉長到決戰法院。欲以司法訴訟作為有效的社會改革途徑,除了支援體系的存在、法律動員,與司法的支持外,亦須考量立法權與行政權等政治力。在台灣,因為法院是被動角色與缺乏司法可問責性的情況下,政治力的干擾使司法更難發揮社會改革動力的作用。縱使法院判決有意促進社會變遷,關鍵卻取決於後續行政權的執行與否。倘若行政權不予支持,或消極不履行判決的話,司法作為一種改革變遷的動力,將受到相當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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