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瑪憲法

Carl Schmitt 論公投及其限制:關於直接民主對代議制之挑戰所做的警告

如同今日的台灣,威瑪共和也曾採行公民投票的制度並且以憲法明文規定之。按照立憲者的原意,之所以要將直接民主的要素帶入威瑪憲法,其理由主要在於他們──一如臺灣的立憲者──對於議會的不信任,因此將直接民主要素視為用以補充代議機關之不足,甚或是視為制衡議會的機制之一。德國法學者 Carl Schmitt(施密特)不僅曾經深入地分析議會制的正當性,也同樣對威瑪憲法當中的直接民主要素做出了批評:直接民主形成了對於議會制度的挑戰,並間接造成威瑪共和的瓦解。在理論層次來看,施米特對於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的觀察雖然在戰後德國被繼受,但他的影響卻常常被低估。因此,本文將對威瑪的直接民主制度進行概略性的剖析。接著則再回到理論面,透過 Carl Schmitt 的書寫來探討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的競爭關係,最後則透過其觀點來反思直接民主的侷限與缺失。

Subscribe to RSS - 威瑪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