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行政機關

設置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的理論論證

在民主政治中以選舉為主要機制的代議政體,無法完全追求與反映多元社會之中各種少數、弱勢與非主流團體的利益與價值。另一方面,行政部門內部具有資本性質的行政機關的重要性與管轄範疇,在全球化的影響之下與日俱增,排擠了其他行政機關,特別是以少數、弱勢與非主流團體為服務對象的社會性行政機關。因此,在代議政體的代表性不足,以及行政部門的制度失衡之雙重侷限下,在當代公共行政研究之中,提出了代表性官僚的概念與理論,並具體地將種族、族群、性別等各部門的代表性,落實在文官體制的人口組成中,來保障少數、弱勢與非主流團體,以實現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進一步而言,在保障少數族群方面,現代政府進一步將代表性官僚予以機構化,設置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以確保其利益與價值。然而,為避免文官體制的偏袒作為以及提升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的正當性,本文進一步分析公民權的發展脈絡,以及文化公民權相關的意識型態背景。之後,本文聚焦在我國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的職能,並由台灣歷史脈絡與政治社會的發展,探討我國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的特色。在結論中,本文由公共行政觀點,提出具有文化能力行政體系的相關政策建議,以保障少數族群的利益與價值,促進族群的和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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