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與寫作倫理

台灣政治學刊(Taiw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TPSR)致力於在政治學各面向上出版具新發現、科學性與實務應用的高品質研究論文。台灣政治學刊不接受包含任何不當行為之研究報告,包含:剽竊、一稿多投(重複投稿)、杜撰(假造)資料、掛名與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台灣政治學刊亦採用由Elsevier B.V建議之《出版倫理》規定(http://www.elsevier.com/wps/find/authorsview.authors/rights)。內容包含作者、審查委員與台灣政治學刊編輯者之義務。

作者義務

論文標準

作者需表明原始論文著作中之客觀討論精確度與重要性,基本研究資料須精確表示於文件中。研究論文必須包含參考資料與重要細節,以利他人重複實驗。任何構成不道德行為之詐欺與不正確敘述是不被接受的。回顧論文與專業發表之文章必須精確且客觀。

資料使用與保留

作者需保留原始數據,於出版後供編輯評審或大眾取得資料之用。

原創性與剽竊

作者應確保整份報告為自身之作品,若有使用其他作者之論述,須明確引述。剽竊等不道德行為是不被接受的,包含:私自挪用他人結論為自己成果、複製或重新闡示其他作品之精華與仿冒他人作品為自己著作。

複合、重複或同時出版之出版品

作者不應該同時發表本質上相同的研究論文(報告)於多個期刊或出版品,投稿同一份原稿至不同期刊被視為不符合出版道德的行為。一般來說,作者不能將之前被發表的研究投至另一期刊。但在特定的條件下二次出版(secondary publication)可被允許,不過作者與各(第一與二次)期刊編輯者均需同意進行二次出版,且二次出版的資料與闡釋必須與原第一次出版論文相符,而第一次出版也必須列於二次出版品之參考文獻內。

資料來源之告知

作者必須善盡引用他人作品的責任。作者應並應舉出影響研究本質的因素。私底下獲得之資訊,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明確的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透過審查他人文件而獲得之資訊,例如審閱他人稿件或申請書,如無原著人明確的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

研究報告之作者

對於研究報告有構思、設計、執行或闡明等重要貢獻才得以取得作者之身分,所有對研究報告有卓越貢獻者需列於共同作者之列,若有參與相關研究計畫之人員也必須詳列清楚。通訊作者需確保所有具有貢獻的共同作者都列名於論文中,且對論文沒有貢獻者不應列名於論文中。通訊作者需確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都完成檢視文件並同意該論文稿投稿。

利益衝突

作者需公開任何可能被視為影響研究結果或結果闡釋的所有研究經費來源或其他會有利益衝突的資料,包含資金補助、計畫補助、僱傭關係、顧問、材料物品擁有權、報酬、專家證詞費用、專利申請/註冊或捐款授權。未來可能的利益衝突之資料必須儘早提供。

研究內容之錯誤

當作者發現研究內容含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應迅速通知編輯者與編輯部,並採取撤回論文或改正等相關措施。若編輯者或編輯部透過第三方得知研究論文(報告)包含重大錯誤,作者除了採取以上動作之外,需提供編輯者改正後之資料。

編輯者義務

下列指導方針依據 Elsevier與 COPE's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提供之原則。

出版決定權

對期刊論文稿完成「同輩評審」(peer review)之稿件,編輯者決定投稿文章是否出版,可依據研究議題本身或對其他研究者或讀者們的重要性進行決定。編輯者需遵行期刊編輯指導原則與違反毀謗、版權與剽竊之法律原則。編輯者可授權評審委員行使出版決定權。

公平競爭

編輯者需依照論文內容進行評審,不得依據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國籍與政治信仰作為評審標準。

機密原則

編輯者與協助編輯之人員不得向相關個別作者、評審委員、編輯顧問與出版者公開原稿之任何訊息。

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1. 未取得作者之同意,編輯者不得將提交原稿中未發表著作為自己研究所用。
  2. 由同輩評審提供之訊息與構思必須符合機密原則並不得挪為私人利益之用。
  3. 當編輯者認為與投稿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稿件審查,並請求編輯委員、副編輯或助理編輯代理。
  4. 編輯者需要求所有研究貢獻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若利益衝突於出版後被揭露,需發表更正說明或發表撤銷出版或利害關係聲明等必要措施。
  5. 須確保贊助品(sponsored supplements)在同輩評審的過程中受到與期刊其他論文相同要求的審查。
  6. 贊助品項目須完全符合學術使用之價值,而非商業利益考量。

審查委員義務

即時效力

被選任之審查委員若認為不適任或無法及時評審,必須通知編輯部並主動要求撤銷審查委員資格。

機密原則

審查委員審核之原稿將視為機密文件,不得向編輯者以外之人透漏。

客觀標準

審查委員必須排除個人觀點公正且客觀執行評審工作,並且提出為自己的評審論述提供相關佐證。對於作者的個人批評(personal criticism)並不恰當。

來源告知

審查委員需識別沒有被作者引註的相關資料,前人進行之監測、調查或內容須附在相關引註內。審查委員也必須提醒編輯者注意任何與其他作者有大致相似性或部分重疊的部份。

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未取得作者之同意,審查委員不得將提交原稿中未發表著作為自己研究所用。被本學報授權獲得之訊息與構思必須符合機密原則,並不得挪為私人利益之用。當審查委員認為與其他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要求迴避審查委員資格。

在評審與發表程序當中,主編、編輯委員會成員與出版者需遵守依照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之指導方針:"Code of Conduct and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 與 "Code of Conduct for Journal Publishers",以確保沒有違反出版倫理與造成任何不當出版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