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政府

立法院積極議程設定之理論與經驗分析:第二至第六屆

當前用於解釋美國國會立法過程的立法理論,皆假定立法機構中存在一多數黨,且無法對多數黨在黨內同質性與黨際分化程度發生變動時的積極議程設定權提出明確的預測。針對僅有單一立法樞紐(即多數黨或聯盟)的台灣立法院,本文提出一個積極議程設定理論模型,解釋此立法樞紐在不同條件下的積極議程設定權與立法成功。本文預測多數聯盟施展積極議程設定權的能力會受到提案推動成本(例如聯盟席次大小、單一政黨或多黨組成多數聯盟)與提案優先性的影響。這些由本文模型推導出的假設,在過去的研究中皆未曾被提出。為了更嚴謹檢驗這些假設並獲得更穩固的經驗分析結果,我們蒐集第二至第六屆(1993-2007)所有的立法提案。本文的假設在經驗分析與質性探討中獲得很高程度的支持,顯示出多數聯盟的積極議程設定權相當程度上受到協商成本與提案優先性的影響。此外,有別於過去的經驗分析結果,本文發現分立政府並未對行政院提案通過與否造成不利的影響。這些結果對於我們在理解台灣立法僵局與行政立法關係上有很大啟示,同時也推翻過去對藍綠無法共治的刻板印象。

分立政府與經濟表現:1992年至2006年台灣經驗的分析

2000年總統大選民進黨贏得勝選,取得中央政府執政權,我國中央層級政權首次進行政黨輪替,並產生「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的體制型態。關於分立政府是否有礙於國家總體經濟表現,迄今仍是學界爭議的焦點。本研究以我國中央政府為分析對象,比較1992年至2000年國民黨執政的 「一致政府」(unified government)時期,與2000年至2006年民進黨掌握行政權的分立政府時期,整體經濟表現是否具有顯著差異。變數檢定與實證結果顯示,政府體制、實質政府支出,以及銀行利率等變數,對於國民生產毛額的變動具有顯著影響。就政府體制的影響來說,本文推論,在一致政府時期,政府整體施政較為順暢,因此促使國家經濟表現較佳;反之,在分立政府時期,由於府會僵局和政策滯塞,造成政府整體施政困境,使得經濟表現將受到負面影響。在結論中,本文摘述實證分析要點,並提出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方向。

少數政府在國會之困境

  民國八十九年總統大選結果,代表民進黨的陳水扁當選中華民國第十任總統,完成了台灣首次的政黨輪替,然而在立法部門,國民黨立委仍掌握立法院的過半數,因此形成了總統與立法院的多數黨不屬於同一政黨的分立性政府型態。由於民進黨政府無法掌握立法院的多數,一個沒有獲得國會多數支持的政府,是否在預算的審查與法案的推動在立法院會遭遇困難?

為了瞭解行政與立法之間的互動是否因為政府無法掌握國會的多數而有所差異,本文將其分為三個階段來觀察,第一階段為國民黨執政且擁有國會多數支持的多數政府時期,第二階段為民進黨執政,但是國會多數為國民黨所掌握的少數政府時期,第三階段為民進黨執政,國會並沒有任何一黨掌握過半席次,民進黨雖然在立法上常與台聯結盟,但是仍然無法掌握國會的多數。本文觀察的焦點則放在立法院對於預算的審查與法案的審查。本研究發現從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出的總預算的刪減比例,並未顯示少數政府與多數政府的差異,然而若是從預算主決議的數量與內容,我們確實可以看出少數政府的預算在立法院所遭遇的困難,即使在第三階段民進黨的席次增加,畢竟未掌握國會多數,其困難並未因席次增加而減少。

中央與地方分立政府的形成:一個空間理論的觀點

「分立政府」不僅是越來越常發生的政治現象,也是近十年來政治學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在同時舉行的選舉中是否產生分立政府,取決於有多少選民分裂投票。因此,如何解釋分裂投票的發生就影響如何解讀分立政府的形成。如果分裂投票是一個「手段」,則分立政府就是選民有意促成的結果;如果分裂投票只是個「現象」,則分立政府就只是選民在不同選舉中偏好不同政黨的結果。

從「空間理論」的觀點來看,若政黨在同時舉行的兩項選舉中只有一個政策位置,則真誠投票與策略性投票僅能解釋部分的分裂投票。但當政黨應該有,而且事實上也有,兩個政策時,空間理論就能簡明地解釋分裂投票與分立政府的關係。分裂投票只是選民在不同的選舉中,分別選擇政策位置最接近政黨的現象;而分立政府也就只是在不同選舉中,位置最接近大多數選民的政黨有所不同而產生的結果。分裂投票只是個現象而非手段,也就不需要賦予分立政府太多諸如選民要讓政黨彼此制衡或追求中庸政策等的意涵。

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影響力: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的比較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於比較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相對影響力。本研究以第四屆立法院為研究焦點,研究時間點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二年一月底止,前半期(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年五月),是由國民黨掌握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一致政府,而後半期(自二○○○年五月至二○○二年一月),是由民進黨掌行政機關,國民黨掌立法機關的分立政府。本研究以第四屆立法院的所有法律提案為分析對象,觀察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提案上的相對影響力。研究結果顯示:第一,行政院在立法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但是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有所不同,在一致政府時期,行政院的提案比立法委員的提案被通過的比例較高,且通過所需要的時間也較短;至於在分立政府時期,行政院的提案被通過的比例大幅降低,且通過所需要的時間也較立委提案所需的時間為長。此顯示當掌握行政院的政黨無法掌握立法院的多數席次時,在法案的推動上較為困難。其次,本研究亦發現國民黨與民進黨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的朝野角色互換,導致其立委有不同的立法表現。在一致政府時期,民進黨立委在立法上較為積極,但是在分立政府時期,由於獲得行政權的舞台,因此在提案上並未如過去般積極。反之,在國民黨立委方面,在分立政府時期,由於失去行政權的舞台,因此在立法提案上較過去為積極。

台灣地區縣市層級「分立政府」影響之初探

邇來,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分屬不同政黨所掌握的「分立政府」 (divided govemment),已成為我國各級政府普遍存在的型態。鑑於分立政府意涵及其議題具有相當的重要 性,本文旨在探討台灣地區地方層級分立政府與「一致政府」(unifed govemment) 的運作構形。關於分例證府的成因,本文扼要回顧相關文獻,儘管研究者嘗試提供不同學說以詮釋選民分裂投票行為,然而迄今尚未發展出周延的解釋。至於分例證府是否導致政策滯塞和僵局,亦是學界爭議的焦點。本文分析 1998 年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施政滿意度資料,藉此檢證分立政府與一致政府在施政績效方面的表現差異。分析結果顯示,在一致政府體制之下,民眾對於縣市政府表現的滿意度評價未必高於分立政府,這似乎味著分立政府並不必然導致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僵局;此外,民眾的評價相當程度受其政黨偏好的影響。在結論中,本文認為分立政府應可成為所究台灣地區政治發展的另一重要領域,此外亦提出未來所究的方向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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