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主

Carl Schmitt 論公投及其限制:關於直接民主對代議制之挑戰所做的警告

如同今日的台灣,威瑪共和也曾採行公民投票的制度並且以憲法明文規定之。按照立憲者的原意,之所以要將直接民主的要素帶入威瑪憲法,其理由主要在於他們──一如臺灣的立憲者──對於議會的不信任,因此將直接民主要素視為用以補充代議機關之不足,甚或是視為制衡議會的機制之一。德國法學者 Carl Schmitt(施密特)不僅曾經深入地分析議會制的正當性,也同樣對威瑪憲法當中的直接民主要素做出了批評:直接民主形成了對於議會制度的挑戰,並間接造成威瑪共和的瓦解。在理論層次來看,施米特對於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的觀察雖然在戰後德國被繼受,但他的影響卻常常被低估。因此,本文將對威瑪的直接民主制度進行概略性的剖析。接著則再回到理論面,透過 Carl Schmitt 的書寫來探討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的競爭關係,最後則透過其觀點來反思直接民主的侷限與缺失。

公民投票在德國各級政治體系的發展

德國在威瑪共和時期就已經引進公民投票制度,二次大戰之後雖然聯邦德國基本法排除全國性的公民投票制度,但是在少數邦以及地方層級則保留此一制度。一九九○年之後,在邦層級以及地方層級有許多邦陸續引進公民投票制度,形成一股直接民主的風潮,對於德國民主政治以及公民的政治參與有正面的影響。本文從德國公民投票制度的歷史切入,除了介紹其演變過程之外,更探討其演變的原因。第一部份針對公民投票相關名詞的探討以及比較公民投票分類方式。第二部份介紹威瑪共和時期的公民投票制度,釐清公民投票在威瑪共和時期實際運作的狀況。第三部份則討論二次大戰前後得過對於公民投票制度支持與反對的辯證,並探討基本法排除公民投票制度入憲的因素。第四部份介紹二次大戰後至一九九○年之間聯邦德國公民投票制度的發展,尤其是邦層級的實施經驗以及地方性公民投票經驗的分析。第五部分主要介紹一九九○年後德國的公民投票制度演變概況,除了探討影響公民投票制度演變的原因之外,特別著重於地方性公民投票實施經驗的分析。結論部分則指出,從德國的經驗顯示,公民投票並未對議會制度造成重大的改變,而且這項制度也未受到人民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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