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

商業言論與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

言論自由普遍受到民主國家的憲法明文保障,這是因為言論具有重要價值。然而,商業言論是否享有憲法言論自由條款的賦予完全保障,其實頗有疑義,這個議題與商業言論的價值高低有關。回顧美國經驗,從主張商業言論享有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至今,不只學界對其定義、價值與受到保障的程度尚未形成一致見解,最高法院過去六十多年的判決也頗有改變,對於此一議題仍存在不少爭議。相較於美國已經出現頗多判例與詮釋,台灣關於商業言論的憲法解釋與學界研究則相對有限,本文之目的,正在於回顧與分析論美國的商業言論發展經驗,並且對照台灣的相關進程,從而提出討論與建議。

從言論自由邁向傳播權

本文嘗試從權利的立論基礎出發,對於人的傳播權利提出新主張。首先,本文將探討言論自由的發展與不足:針對言論自由,其內涵除了眾所皆知的言論自由之外,還有接近使用媒體權與接收訊息權等都已陸續獲得推演,可見言論自由本身即是一個發展中的、內涵豐富的權利體系;儘管如此,言論自由仍有其理論上的不足之處,值得關注。其次,回顧權利的立論基礎,檢視德性權利、自然權利與第三代權利以來的主要發展,探究權利概念與立論基礎的歷史進展。再其次,針對傳播權進行分析,檢視傳播權的興起脈絡,並援引社群主義作為提出權利的立論根據。最後總結全文。此一論述恰與當前聯合國對於發展權與傳播權的強調相互呼應,因為唯有透過哲理思辯並將傳播權納為基本人權,個人與社會才能獲得健全的發展。特別是當此政經力量高度扭曲傳播領域之時,提倡傳播權正可提供世人一項足以對抗的有效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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