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論台灣的司法人事權

司法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之間存在著緊張衝突的關係,而此問題對於台灣的檢察體系更是嚴重。最近法務部對於檢察長的調動,引起九位由檢察官所選出的檢審委員的質疑與抵制,就是一例。為了瞭解此問題之根源,本文將先探討法院人審會運作之情形以及改革派法官如何應用人審會作為改革的著力點;其次、改革派檢察官參選檢審委員的運動策略多少受到改革派法官的影響;第三、由於台灣民主政治品質的低落,使得這些改革派法官與檢察官,只尋求法官和檢察官內部的民主動員,幾乎缺乏民主可問責性,因此變成司法體系的內部民主與外部的獨立;第四、本文結論將指出,其他國家judicial council(「司法人事委員會」)組成方式(部分委員政治任命、部分委員由司法體制內部的檢察官和法官選出),是台灣尋求檢察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之間平衡,一個值得借鏡的制度。

台灣的司法獨立改革與國民黨侍從主義的崩潰

關於臺灣地方派系研究有兩大重要面向:一是地方派系和國民黨之間的經濟、政治資源交換關係;另一則是地方派系在民主化之後和政黨結盟關係,由一黨化轉變為多黨化。本研究將探討一個過去地方政治研究較為疏忽的面向:司法。司法對於國民黨的侍從主義有兩個意義。一是,作為控制地方派系的工具;另一則是保護侍從主義菁英所引起的貪污腐敗。在民主化之後,台灣的侍從主義發生激烈變化。本論文將探討司法在侍從體系崩潰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本研究將首先探討台灣司法獨立改革的歷史過程,此部分將分為法院體系和檢察體系,案件分配(事務分配)和人事升遷問題將是討論的重點。司法獨立對於國民黨的侍從體系帶來三個政治效應:國民黨無法用司法來作為處罰地方派系的工具、國民黨無法用司法來保護地方派系的貪污和買票、地方政治人物被起訴和判刑造成國民黨地方菁英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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