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對個人人格尊嚴的了解與尊重,同時藉由消除種族壁壘,建立起一個沒有種族歧視的國際社會,聯合國先於 1963 年發表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並於 1965 年正式通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香港在 1997 年回歸中國之前,其前宗主國英國為聯合國之成員,所以香港自然成為英國所簽署諸多國際公約中的當然成員;回歸中國之後,香港《基本法》中明文規定,原先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繼續有效。由於《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為其中之一,因此香港政府理應具有制定相關反歧視條約的國際責任。然而,港府卻遲未採取任何立法行動,直到2006年才正式向香港立法會提交《種族歧視條例》草案。
本文以當時種族歧視條例的立法背景以及法案審查資料以及相關的文件為主,檢視並分析包括香港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與相關社會團體在委員會審查中的發言內容,並輔以深度訪談之資料,...